关于学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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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城市大学内地学生学者联谊会章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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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条例不适用于执委会本科部。执委会本科部的组成、产生办法、权利、义务、与执委会的关系、成员义务及其它相关制度由《执委会本科部管理条例》解释。
1 执委会的组成:
(1) 执委会设主席、常务副主席和财务主管各1名,内务副主席和外务副主席若干名;
(2) 执委会可以根据情况设置其它副主席职位;
(3) 执委会可以招募若干干事;
(4) 执委会下设“执委会本科部”,详见《执委会本科部管理条例》。
2 主席的产生:
(1) 主席由上一届执委会共同推举产生;
(2) 主席人选必须是上一届执委会中熟悉学联各项事务的成员;
3 执委会的产生:
(1) 执委会由新任主席指定各职位人选;
(2) 执委会所有人事必须在新主席上任之前决定;
(3) 执委会正式运作跟主席上任必须同时以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会员;
(4)
新执委会产生之日起,旧执委会继续履行3个月的职责,3个月后旧执委会正式解散,在此期间,旧执委会担当顾问角色,可以对新执委会的工作进行协助,提供建议,但不得凌驾于新执委会之上。
4 执委会权利:
(1) 代表香港城市大学内地学生学者联谊会处理各种对内对外事务;
(2) 组建及管理各种俱乐部;
(3) 如有必要,可以起草及修改学联章程。
5 执委会义务:
(1) 准备全年计划,并且执行;
(2) 联络有关其他部门或社团进行外联活动;
(3) 帮助会员解决有关问题;
(4) 每年公布年度报告;
(5) 协助执委会本科部开展各项工作。
6 执委会任期:
(1) 执委会任期一年;
(2) 主席连任不可以超过两届。
7 执委会各职位义务:
(1) 主席:
1) 负责执委会人事安排;
2) 负责制定学联年度计划;
3) 对执委会总负责;
4) 必须定期召开执委会会议,每年不少于3次;
5) 必须定期检查财务状况及财务报告;
6) 必须监督执行执委会管理条例;
7) 必须监督执委会本科部的运作;
8) 为学联内外事务的总代表,并且总负责这些事务。
(2) 常务副主席:
1) 协助主席处理各种事务;
2) 主席因故不能履行主席义务时,出任临时主席(享有主席所有权利,必须履行主席所有义务);
(3) 内务副主席:
1) 必须负责学联全年计划中的内部事务;
2) 对主席负责。
(4) 外务副主席:
1) 必须负责学联全年计划中的外部事务;
2) 对主席负责。
(5) 财务主管:
1) 必须保存学联有关财务文档及收据;
2) 必须按照学联的财务章程行事;
3) 必须负责学联的所有财产;
4) 必须在该届执委会任期期满之前准备年度财务报告;
5) 必须为任何违反学联财务章程的行为负责;
6) 必须定期检查执委会本科部的财务状况。
8 执委会会议:
(1) 执委会会议由主席定期召开,每年不少于3次;
(2) 主席必须于每次会议前撰写会议议程,并于会议前24小时公告所有执委会成员;
(3) 执委会会议必须由主席指定人进行会议记录;
(4) 执委会会议记录必须在会议后整理公告所有执委会成员;
(5) 执委会会议通知必须在24小时之前通知所有执委会成员;
(6) 执委会重大决定必须有与会者2/3支持方可通过;
(7) 执委会会议上任何执委会成员不可以代替其他执委会成员投票;
(8) 连续超过3次不能出席执委会会议的,主席有权利开除其执委会成员资格;
(9) 执委会本科部成员必须参加执委会主席召开的全体执委会成员会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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