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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城市大学内地学生学者联谊会章程
 

第4章 俱乐部管理条例

1 执委会根据需要组建各类俱乐部;
2 会员自动组建的俱乐部必须向执委会申请,执委会讨论通过后才能隶属于学联;
3 俱乐部组建完成之后,自行管理俱乐部会员费(俱乐部的押金必须由学联财务主管保管),自行开展活动等等,执委会原则上不得干预俱乐部运作;
4 俱乐部必须有完善的章程;
5 俱乐部的活动必须保持活动信息及财务透明化,定期于学联论坛公布活动信息及财务状况;
6 在俱乐部出现严重与学联章程相背的行为之后,执委会有权对其运作进行干预,严重的时候可以取消俱乐部跟学联的隶属关系;
7 执委会可以根据俱乐部活动开展情况给予一定的资助;
8 俱乐部有义务组建代表队代表学联参加联校比赛及其它活动;
9 俱乐部必须面向学联全体会员,特殊情况另作考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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